說明:
一、任何須下請購單之案件,請於需求日前一個月提出,核准後
得標廠商由總務處依採購程序辦理公開招標或議比價等作業
後決定,使用單位不可先行找廠商來施工或購買;緊急案件
請於請購單送出後自行追蹤進度,以確保在需求日前簽核完
成。
二、計畫1萬元以上請依說明一流程進行;計畫1萬元以下也請先
完成請購申請,單位主管核准後再行購買及核銷。
三、依請採購程序,其日期合理的先後順序如下:
(一)活動日或需求日前提出請購單申請(申請日期)
(二)請購單由校長或其授權人簽核完成(核准日期)
(三)事務組發出訂購通知單(訂購日期)
(四)廠商交貨後開立發票(發票日期)
四、即日起不再受理違反請採購流程的案件(例如發票日期在訂
購日期前),請使用單位務必確實遵守,否則請自行負責。